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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定值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存在价值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7)保险法(00258)17

简述定值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存在价值

一、定值保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缔约时,已经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载于保险合同中,作为保险标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价值的保险合同。二、定值保险合同的存在价值:(1)避免保险事故发生后定价的困难。(2)预先约定具有主观价值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可避免定价之争。(3)在客观上,可使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承保前更为审慎的评估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4)防止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定价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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