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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的资格。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7)保险法(00258)16

保险公估人的资格。

(1)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2)采取合伙形式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4)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5)除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名称应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不得与现有保险中介机构相同,并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8)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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