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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给付义务的期限及未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高老师6个月前 (03-27)保险法(00258)19

保险金给付义务的期限及未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1)保险金给付义务的期限。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一经确定,并与权利人达成协议,即应分下列情形履行给付义务:①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金给付期限的,保险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给付。②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保险金给付期限的,保险人应依法律规定的期限给付。《保险法》第23条规定,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一般情况下,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出险通知及给付请求后,应立即对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于给付义务的范围。对属于保险给付义务范围的,应及时作出给付决定;对不属于保险给付义务范围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未及时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人未及时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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