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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7)保险法(00258)15

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

(1)存在危及船舶货物安全的危险。在实施共同海损行为时,危及船舶货物的危险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断的。(2)牺牲和费用是特殊性质的,不是根据运输合同应当由船东承担的。(3)牺牲和费用是人为的、有意识的和故意作出的,而不是海上危险造成的意外损失。(4)牺牲和费用是合理的、符合当时实际情况和需要的。(5)损失是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直接后果,而不是间接损失。(6)牺牲和费用的支出是为了保全处于共同危险的财产,或者使一部分财产获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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