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法(00258) > 正文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的权利。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7)保险法(00258)16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的权利。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2)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满两年,保险人未与投保人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4)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自杀时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人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5)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下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6)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扫描二维码免费使用微信小程序搜题/刷题/查看解析。

版权声明:本文由翰林刷题小程序授权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doc.20230611.cn/post/1100944.html

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