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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征。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7)保险法(00258)16

论述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征。

(1)合同以当事人给付义务的内容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分为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2)射幸合同是指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给付义务的内容不能确定,须视将来不确定事实发生与否或发生迟早而定的合同。(3)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给付保险费的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即已确定。但是,保险人是否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及其应给付的具体数额,则须待不确定事实(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及其发生结果而定。其不确定包括:一是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二是将来会确定发生但发生迟早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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