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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保险合同中止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7)保险法(00258)14

简述保险合同中止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在具备如下条件时,保险合同效力暂时停止。 (1)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没有选择一次性清偿保险费债务的交付方式履行合同债务,而是采取分期交付方式履行交付保险费义务。 (3)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已经交付了第一期保险费。 (4)义务人超过宽限期仍没有交付后续当期保险费。(5)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其他处理办法。保险合同对于如何处理投保人未交保险费的情形,没有规定中止合同效力以外的其他解决办法,诸如减少保险金额、保险费自动垫交等。保险合同中止的法律效果:保险合同中止并非合同终止,终止是使合同的效力完全结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须了解,之后即不再存在;而中止是合同效力的暂时停止。在保险人一方,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不依合同约定承担保险给付义务;在投保人一方,不交付当期保险费。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中止合同的效力即可恢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无须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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