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日,甲为自家仓库中的五台电脑和一批邮票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火灾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保费为2000元,分两次交付,首次交付1000元,另外1000元在两个月内交清。合同签订当天,甲交付了1000元保费,保险公司向甲签发了保单。2019年6月1日,保险公司催交保费,甲不予理睬。2019年6月28日,因墙外电线老化发生火灾,将甲仓库中的电脑和邮票全部烧毁。
问题:(1)本案中的火灾保险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本案中的邮票是否属于保险合同承保的财产范围?
(3)如果甲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电脑中存储的资料价值,保险公司可否拒绝?为什么?
(1)本案中的火灾保险合同已经生效。因为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的保费交付时间内,即2019年7月1日之前,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交付保费为由拒绝承担保险给付义务。
(2)邮票一般不属于火灾保险合同承保的财产范围,但本案中甲和保险公司已经通过特约将其纳入承保范围。
(3)保险公司可以拒绝,因为电脑资料一般不属于火灾保险合同承保的财产范围,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通过特约将其纳入承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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