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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7年1月,赵某某以帮助学华公司贴现为由取得学华公司票号为041****7的汇票,金额100万元,学华公司已在背书人处盖章,被背书人空白。赵某某将此汇票卖予方某某,方某某交付严某某,严某某交付胜和公司,胜和公司与严某某结清款项。胜和公司在被背书人处记载自己名称并签章后背书转让他人,该汇票历经多手流转最后由衡原公司获得。赵某某在未支付学华公司款项后逃匿。学华公司得知被骗以后,以汇票丧失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衡原公司主张票据权利,公示催告程序终结。2019年5月7日,学华公司起诉称,2

高老师6个月前 (03-27)票据法(00257)20

案例:2017年1月,赵某某以帮助学华公司贴现为由取得学华公司票号为041****7的汇票,金额100万元,学华公司已在背书人处盖章,被背书人空白。赵某某将此汇票卖予方某某,方某某交付严某某,严某某交付胜和公司,胜和公司与严某某结清款项。胜和公司在被背书人处记载自己名称并签章后背书转让他人,该汇票历经多手流转最后由衡原公司获得。赵某某在未支付学华公司款项后逃匿。学华公司得知被骗以后,以汇票丧失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衡原公司主张票据权利,公示催告程序终结。2019年5月7日,学华公司起诉称,2016年12月学华公司合法取得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041****7,票面金额100万元。后该汇票被赵某某骗取,胜和公司从个人手中购买了该汇票,并予以使用。学华公司与胜和公司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胜和公司在取得该汇票时存有恶意和重大过失,胜和公司不应享有票据权利。请求判令胜和公司返还汇票利益100万元。
问题:
(1)学华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是否合法? 为什么?
(2)学华公司以胜和公司与自己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取得票据有恶意和重大过失为由,认为胜和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此观点是否正确? 为什么?
(3)学华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为什么?

(1)不合法。公示催告适用于票据丧失情形,学华公司将票据交付赵某某,不属于票据丧失。 (P314)
(2)不正确。胜和公司有偿取得票据,将自己填写为被背书人,此补充填写有法律依据。学华公司以自己与胜和公司间没有真实交易否定胜和公司票据权利没有法律依据。胜和公司对学华公司被骗不知情,不存在恶意和重大过失。(P112、P143)(3)不应当支持。学华公司背书后将票据交付赵某某,委托赵某某办理贴现,其已经转让了票据权利,已不是票据权利人。学华公司的损失是因为赵某某未将贴现款项给付,而不是后手取得票据权利,其无权要求后手赔偿其损失。 (P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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