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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利丰公司基于与华星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于2011年11月5日向华星公司交付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金额1000万元,出票人为利丰公司,承兑银行为HF银行BZ分行,收款人为华星公司,华星公司在背书栏进行了背书。2011年11月8日,华星公司将该承兑汇票退还给利丰公司。次日,利丰公司将票据交付给申某某委托其贴现,当日申某某付给利丰公司100万元贴现款,承诺第二天付清余款840万元,但一直未付。同年11月10日,汇票流转到杨某某手中,杨某某于同日将汇票交付给来冈公司,来冈公司于次日将汇票背书给信来

高老师6个月前 (03-27)票据法(00257)19

案例:利丰公司基于与华星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于2011年11月5日向华星公司交付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金额1000万元,出票人为利丰公司,承兑银行为HF银行BZ分行,收款人为华星公司,华星公司在背书栏进行了背书。2011年11月8日,华星公司将该承兑汇票退还给利丰公司。次日,利丰公司将票据交付给申某某委托其贴现,当日申某某付给利丰公司100万元贴现款,承诺第二天付清余款840万元,但一直未付。同年11月10日,汇票流转到杨某某手中,杨某某于同日将汇票交付给来冈公司,来冈公司于次日将汇票背书给信来公司,同日,信来公司向GD银行QD分行办理贴现,获得贴现款9525333.33元。票据背书转让情况:华星公司→来冈公司→信来公司→GD银行QD分行,同年11月16日,利丰公司向公安局报案,后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来冈公司、信来公司、GD银行QD分行立即返还利丰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或返还票款1000万元。
利丰公司称来冈公司与利丰公司间没有任何交易关系,未向利丰公司支付任何对价,且属于恶意取得票据;来冈公司与信来公司之间属于全资母子公司关系,两者虚构交易,转让汇票系为向银行贴现套取银行资金。信来公司申请贴现时向GD银行QD分行提供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交易合同等文件,GD银行QD分行在办理贴现过程中,严重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未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属于有重大过失取得汇票。来冈公司,信来公司GD银行QD分行取得汇票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不享有票据权利,应当将汇票返还给利丰公司,若不能返还汇票则应返还票款1000万元。
问题:
(1)利丰公司认为来冈公司与自己没有交易关系,恶意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此观点是否成立?为什么?
(2)利丰公司认为GD银行QD分行办理贴现违反主管机关规定,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此观点是否成立?为什么?
(3)利丰公司要求被告返还票据或者票款,此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1)不成立。来冈公司不是利丰公司直接票据关系当事人,其不需要与利丰公司有交易关系。利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来冈公司取得票据有恶意,即明知杨某某是欺诈偷盗胁迫等方法取得票据,无票据权利处分权而接受票据转让。(P143)
(2)不成立。人民银行等主管机关虽然规定了贴现操作规则,但这是为了防范银行风险,而不是限制银行权利。票据本身有效,贴现申请人是票据上的权利人,背书转让,符合票据法规定,银行取得票据权利。(P27)
(3)没有法律依据。利丰公司作为出票人,不是票据权利人,无权要求后手返还票据。利丰公司将票据交付给申某某办理贴现,就已经将票据转让。利丰公司的损失应由申某某承担。(P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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