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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签发支票给乙,收款人未填,乙将支票给丙抵充欠款。丙在收款人处填上丙之名称,提示付款,被告知系空头支票。丙起诉甲争乙,要求二者承担票据责任。甲提出自己与丙之间没有交易关系,支票也不是开给丙的,丙不享有票据权利,要求驳回丙的诉讼请求。 问题: (1)甲签发收款人空白的支票,是否有效?为什么? (2)乙是否要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3)甲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7)票据法(00257)16

案例:甲签发支票给乙,收款人未填,乙将支票给丙抵充欠款。丙在收款人处填上丙之名称,提示付款,被告知系空头支票。丙起诉甲争乙,要求二者承担票据责任。甲提出自己与丙之间没有交易关系,支票也不是开给丙的,丙不享有票据权利,要求驳回丙的诉讼请求。 问题: (1)甲签发收款人空白的支票,是否有效?为什么? (2)乙是否要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3)甲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1)有效,(1分)我国票据法允许支票出票时收款人留有空白,授权他人以后补充填写。(2分)(2)乙没有显示在支票上,也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从文义上看,乙不是票据当事人,所以不承担票据责任。(3分)(3)支票是甲签发的,出票人应当担保付款,(2分)甲交付空白支票给乙,意在授权他人补充填写。(1分)甲以自己与丙之间没有交易关系,否定丙的票据权利,不符合票据法,抗辩不成立。(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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