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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以乙为收款人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在此之前,甲曾向其母公司丙打报告,请求丙代为付款.丙在报告上签字同意,故甲将汇票的付款人记载为丙。乙向丙提示承兑,遭拒绝。乙以甲、丙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票据诉讼,请求判令甲和丙对支付汇票金额承担连带责任.问:
(1)甲将丙记载为付款人是否导致丙成为票据债务人?
(2)丙是否可以拒绝承兑?
(3)本案应当怎样处理?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7)票据法(00257)19

甲公司以乙为收款人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在此之前,甲曾向其母公司丙打报告,请求丙代为付款.丙在报告上签字同意,故甲将汇票的付款人记载为丙。乙向丙提示承兑,遭拒绝。乙以甲、丙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票据诉讼,请求判令甲和丙对支付汇票金额承担连带责任.问:
(1)甲将丙记载为付款人是否导致丙成为票据债务人?
(2)丙是否可以拒绝承兑?
(3)本案应当怎样处理?

教材P49、P53和P201
(1)否。(1分)出票人签发汇票,是出票人单方意思表不,未经付款人签章,付款人不承担票据责任。(2分)
(2)可以拒绝承兑。(1分)是否承兑是付款人的自由,付款人无必须承兑的义务。(2分)即使丙与甲有约定,同意为甲付款.这不是票据关系,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1分)
(3)甲是票据债务人,应当由甲承担票据责任。(2分)丙不是票据债务人,不应当与甲承担连带责任,(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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