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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票据变造的效力。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7)票据法(00257)15

简述票据变造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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