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票据法(00257) > 正文内容

简述见票的效力。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7)票据法(00257)16

简述见票的效力。

本票见票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见票具有确定见票后定期付款本票到期日的效力。但具体可能出现如下情况:(1)出票人在持票人见票提示时,拒绝“签见”的,持票人应在提示见票期限内请求作成拒绝证书以证明见票拒绝的事实。(2)出票人在持票人于到期日为付款请求时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应请求作成付款拒绝证书,并凭此行使追索权。(3)持票人若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见票提示或作成拒绝证书的,则丧失对除出票人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扫描二维码免费使用微信小程序搜题/刷题/查看解析。

版权声明:本文由翰林刷题小程序授权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doc.20230611.cn/post/1098260.html

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