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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辉丰公司因贸易往来而获得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收款人为该公司,付款地在汉东市,付款人为汉东市汉升银行。辉丰公司为偿还川西公司的原材料货款,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川西公司。川西公司收到票据后,见票据上的付款地距离自己太远,将付款地变造为秦川市。川西公司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鲁山公司以支付货款。鲁山公司向汉升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
问题:
(1)该票据是否有效?为什么?
(2)如果鲁山公司要向川西公司行使追索权,付款地应当如何认定?请说明理由。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7)票据法(00257)17

案例:辉丰公司因贸易往来而获得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收款人为该公司,付款地在汉东市,付款人为汉东市汉升银行。辉丰公司为偿还川西公司的原材料货款,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川西公司。川西公司收到票据后,见票据上的付款地距离自己太远,将付款地变造为秦川市。川西公司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鲁山公司以支付货款。鲁山公司向汉升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
问题:
(1)该票据是否有效?为什么?
(2)如果鲁山公司要向川西公司行使追索权,付款地应当如何认定?请说明理由。

(1)有效。付款地不属于禁止变更事项,所以该票据有效。
(2)秦川市。我国《票据法》规定,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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