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假冒甲之名义,在本票上签甲之名发出本票给丙,丙以背书转让于丁,丁又以背书转让于戊。丙、丁是在票据上真正签名的人。此时持票人可以向谁行使票据权利?
此时持票人戊如向甲、乙请求付款,甲、乙均可不负责任。因甲在本票上有名,但非自己所签;乙在本票上无名。但戊如向丙、丁行使追索权,丙、丁应负责任。至于丙、丁因此受有损害则可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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