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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向乙签发一张票据,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获得票据后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以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票据无效,拒绝付款。
请问付款人的理由成立吗?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7)票据法(00257)20

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向乙签发一张票据,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获得票据后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以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票据无效,拒绝付款。
请问付款人的理由成立吗?

付款人的理由不成立。票据行为彼此独立。在同一票据上的各个票据行为,互不依赖,各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分别独立,某一票据行为的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无票据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无效,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甲的出票行为虽然无效,但并不影响乙的背书行为的效力,丙基于乙的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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