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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份发生下列业务:(1)从农民手中收购玉米,收购凭证注明买价5万元,玉米已验收入库;(2)从粮店购进高粱,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元,税款2.6万元,高粱已验收入库;(3)从某厂购进一台设备,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万元,税款0.51万元;(4)本月销售粮食白酒取得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该酒厂10份申报缴纳12.24万元的增值税。税务机关核查认定该酒厂10份申报缴纳税款不实。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该酒厂应纳的增值税额并说明理由。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7)税法(00233)18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份发生下列业务:(1)从农民手中收购玉米,收购凭证注明买价5万元,玉米已验收入库;(2)从粮店购进高粱,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元,税款2.6万元,高粱已验收入库;(3)从某厂购进一台设备,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万元,税款0.51万元;(4)本月销售粮食白酒取得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该酒厂10份申报缴纳12.24万元的增值税。税务机关核查认定该酒厂10份申报缴纳税款不实。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该酒厂应纳的增值税额并说明理由。

(1)免税农业产品允许按收购凭证注明的买价的13%计算进项税额,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可抵扣数额为:5×13%=0.65(万元)(2)取得专用发票并已将货物验收入库,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抵扣数额为2.6万元。(3)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4)应纳增值税额=100×17%-(5×13%+2.6)=13.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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