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合著一本书,共取得稿酬20000元。其中张某分得12000元,李某分得8000元。两人分别计算各自的应缴所得税额如下:张某:12000×(1—20%)420%=1920(元)李某:(8000-800)×20%一600=840(元)两人的计算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若不正确,请重新计算。
两人的计算都不正确。因为,一次稿酬在4000元以下的,可扣除800元;稿酬在4000元以上的,可扣除20%,然后适用20%的税率,再减征30%。张某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12000×(1-20%)×20%×(1-30%)=1344(元)李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8000×(1-20%)×20%×(1-30%)=8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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