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教师考核的主要内容。
《教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考核的内容是“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四个方面,即德、能、勤、绩。“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即考核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应当坚持全面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主。考核程序上的基本要求:“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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