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央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具有的特殊职能。
垄断银行券的发行权,是发行的银行;集中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并对其提供信贷,成为其“最后贷款者”,是银行的银行;执行国家金融政策,代理国库,代理政府发行公债券,对政府提供贷款,是政府的银行。 除此之外,中央银行法还规定中央银行拥有制定、调整货币政策直至维护通货稳定职能,对经济、金融情况进行宏观分析和研究,统计和搜集、提供信息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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