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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司法监察制度。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7)中国文化导论(04121)21

简述司法监察制度。

西周时期在中央机关就有了专门的司法官员一大司寇。在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负责办理具体案件。在地方上实行独立的司法管辖,有乡士、遂士、县士、方士、讶士,分管各自辖区内的司法事务。下级领主承认其宗主的裁判效力。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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