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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的卫生评价流程。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7)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12344)16

简述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的卫生评价流程。

(1)设立新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生评价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在招生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2)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根据“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的要求,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评价,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3)凡卫生评价结果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即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凡卫生评价为不合格的托幼机构,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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