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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劳动争议处理中举证责任确定的原则与举证责任当事人的确定。

高老师6个月前 (03-27)劳动关系与争议处理(40096)26

试述劳动争议处理中举证责任确定的原则与举证责任当事人的确定。

举证责任的确定与法律关系的性质有直接的关系。根据劳动争议的性质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原则,对双方由平等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对由双方隶属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这是因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一方是行为的主动实施者,劳动者是行为的承担者,两者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涉及隶属关系的劳动争议中大量的主要证据,如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职工的档案材料、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都掌握在用人单位一方,而作为被管理者或行为承受者的劳动者对这些证据是不可能具有举证能力的。如果一律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有失偏颇。因此,人们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具有隶属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应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确定相应的举证责任原则。具体地讲,应分下列情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1)因履行劳动合同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  (2)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是一种隶属关系的争议,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作出决定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要求其举证证明其作出的行为是合法的。  (3)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因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职工福利待遇、拒为职工提供劳动安全条件和防护用品等发生的争议,是一种由人身依附关系引起的争议,也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要求其举证证明其没有拖欠工资、福利待遇或依法提供了劳动安全条件和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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