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本案管辖权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管辖。根据上述规定,孙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深圳,孙某可以在深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在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件中孙某已向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公司向深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即深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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