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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方式具有一定的独特性

高老师2年前 (2024-04-02)劳动关系与争议处理(40096)13

争议处理方式具有一定的独特性

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具有独特性。与普通民事纠纷处理相似,劳动争议双方可以选择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解决方式。但二者之间又有不同的地方,民事纠纷当事人在和解或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诉讼,这种处理方式被称为或裁或审。而劳动争议则不同,除部分争议为一裁终局,不得向法院起诉外,对于其他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①。这种处理方式被称为先裁后审。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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