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争议权
劳动者集体争议权又称集体行动权或工业行动权,是指劳资关系双方在劳动关系中为实现自己的主张和要求,依法采用罢工或闭厂等阻碍企业正常运营手段集体对抗行为的权利。集体争议权在一般意义上,是劳资双方共有的权利,但在劳动法律中,主要是指劳动者一方的争议权。劳动者一方的集体争议行为包括罢工、集体怠工、占领工厂、设置纠察线等,其中构成劳动者集体争议行为最基本的手段是罢工,所以狭义的集体争议权又指罢工权①。集体争议权是集体劳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集体劳权受侵害的事后救济。当前中国法律中有“停工”“怠工”2等表述,但对罢工权则没有明确涉及。P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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