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权
可界定为劳动关系当事人享有的组成集体的权利和通过该集体而行动的权利,通俗地讲,就是劳动关系当事人通过形成集体而享有的劳动权利。这种权利对应着相应的法律义务。集体劳权是相对于个体劳权而言的,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组织或团结的权利,以及集体行动(集体谈判或协商、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社会对话等)的权利。P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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