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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日渐式微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7)劳动关系与争议处理(40096)17

劳动争议调解日渐式微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合理性与公正性不足。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使其在人员组成上与劳动争议解决的“三方原则”存在逻辑冲突。早在1919年的《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中即已贯彻了“三方原则”的精神,各国的立法表明,“三方原则”可普遍适用于各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但中国虽然也存在三方代表,但工会本身就是由职工代表组成的。“因此,工会作为第三方的地位本身就存在逻辑矛盾。”①中国的立法及实践也并未给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积极、公正地履行调解职责提供必要的制度激励及物质保障。在人事权、经费管理、办公场所及设施等方面,工会都依附于用人单位,使得工会的独立人格尚未完全达成,无法真正独立行使职权;工会代表基于个人与单位的利益关系,也不可能完全在一个居中的立场来维护职工的利益。同时,调解委员会中的有些职能代表怕得罪企业领导,顾虑下岗失业,担心失去既得利益,也有意回避矛盾,使其难以真正代表职工利益。P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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