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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委员会成员的监督制度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7)劳动关系与争议处理(40096)15

调解委员会成员的监督制度

首先,调解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制度。“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会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其次,企业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纪律。
(1)参加劳动争议各类调解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乘公办事,不得自作主张乱下结论。(2)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3)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委员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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