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争议的仲裁特别程序要求
(1)在仲裁庭的组成方面,处理个人劳动争议可以由三人组成仲裁庭,也可以由一名仲裁员负责;特别审理程序则必须由三人以上组成特别仲裁庭审理。(2)在受理决定的作出方面,个人劳动争议的受理决定由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集体劳动争议的受理决定则由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3)在处理时限方面,个人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应自组成特别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p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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