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域管辖
与一般民事案件一样,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所在地为原则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中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普通管辖没有设立专门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据此,只要被告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中国人民法院均管辖权。这是属人管辖原则的体现。属地原则主张以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地域联系作为确定法院涉外司法管辖权的标准,强调一国法院基于领土主权的原则,对其所属国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法律事件与行为具有管辖权限。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与法院国的地域上的联系包括当事人的住所、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财产所在地等,以其作为对法院管辖权具有决定意义的连接点。美国、德国、奥地利和北欧国家都以此作为确定涉外民事管辖权的基本原则。中国民事诉讼法也确认了属地管辖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引起的诉讼,凡该诉讼与中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中国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如果当事人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等在中国,其都属于与诉讼有实际的联系,上述地点即是与法院所在地有实际联系的地点。P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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