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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劳动仲裁的当事人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7)劳动关系与争议处理(40096)17

涉外劳动仲裁的当事人

涉外劳动仲裁的当事人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即劳方和资方两种,只是双方可能是一方为境外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或其他单位。概括起来,有几个类型和问题需要注意:第一,外国的用人单位在中国。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可招聘中国员工,该分公司与中国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受中国法律保护。外国公司分公司必须根据中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中国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执行中国法律规定的劳动标准。双方因为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由该分公司注册登记地或合同履行地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同时,外国公司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必须委托被授权的劳动服务机构代为招聘。外国的用人单位雇用外国人在中国工作,这种情况应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第二,外国人在中国单位工作。如果中国公司依法招用外国人,该外国人在华就业获得就业许可和就业证,双方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双方在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发生劳动纠纷的,外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如果该外国人没有获得就业相关许可,若发生劳动争议,外籍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一般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立案处理。
第三,个体户或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并在中国工作。P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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