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劳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1)人员的派遣。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劳务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出生年月、箱贯、住址、联系电话等。
(2)雇主的义务。合同应当明确规定雇主应承担下列义务:①负责劳务人员有关签证、居留许可等手续的办理;②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务工资以及一切应由雇主承担的费用;③对劳务提供方人员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和检查;④为劳务提供方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包括住房、家具、家用设备、办公室、办公用具、交通工具等,对此可商定一定的标准,或规定按国际惯例提供,如根据气候条件不同,规定配备空调和取暖设备;⑤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工伤事故,保证劳务提供方人员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干涉劳务提供方人员工作时间以外的正常活动;⑥不能歧视、侮导、体罚劳务提供者,
(3)劳务提供方的义务。(4)劳务人员从事的工种和工作时间。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务人员从事的工种,应注明在什么岗位从事什么工作。
(5)人员的更换和解雇。应在合同中明确对劳务提供方不称职或违法乱纪的人员的更换和解雇的权限及手续。
(6)工作日、加班、节假日和休假。工作日是指合同规定劳务提供方人员每天白天提供服务和劳动的正常工作时间。加班,即在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工作所用的时间。一般规定,如果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劳务提供方人员可以加班,并有权按小时领取加班费。节假日,一般规定劳务提供方人员应享受其本国法律规定的假日,并按劳务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和习惯,适当享受其法律规定假日。休假,是指带薪年休假,即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定年限之后,可以享受规定时间内的带薪年假。
按照国际惯例,劳务提供方人员劳务期满十一个月,可带薪回国休假一个月,往返旅费由雇主负担,如劳务提供方人员不离开劳务所在国,雇主应支付一定数额的国际旅费补贴;如因工作需要劳务提供方人员不能休假,雇主除照发工资、支付日加班费外,还应给予额外的奖励。
(7)安置费。按照国际惯例应在合同中规定:在合同签订后劳务提供方人员启程前若干天内,雇主付给劳务提供方一笔一次性动员费,用以安置劳务提供方人员家庭和准备行装。劳务提供方应力争在合同中约定:如因雇主原因变更启程日期,劳务提供方有权在动员费中扣除部分作为劳务提供方人员延期期间的工资及由此造成的退机票费及罚款等。
(8)劳务工资及其支付方式。其应包括以下内容:各类人员的劳务工资、计价货币、支付币种比例、兑换率、保值及工资增长率,还应明确工资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合同期限较长,应规定劳务提供方人员合理的工资增长率,工资增长率一般根据当地物价上涨指数和劳务人员的技术熟练程度确定。按国际劳务市场惯例,劳务期满一年,其基本工资应按此工资增长率有所增长。
(9)国际往返旅费。根据国际惯例,劳务提供方人员往返旅费由雇主负责。具体可规定为劳务提供方人员数量一经确定,即可通知雇主按合同规定的启程日期购买国际机票。而当合同期满,劳务提供方人员离境回国时的旅费和机票,也应由雇主负责购买或支付现金由劳务提供方办理。
(10)人身保险、医疗保健、劳动保护用品。雇主有责任为劳务提供方人员投保人身险。应在合同中规定,雇主保障劳务提供方人员在履行合同期间的身体健康,如发生工伤和传染病,雇主负责治疗并承担其费用。与此同时,雇主应负担保证劳务提供方人员身体健康所配备的常用医疗器械和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对于劳动保护用品,如由雇主提供,则应根据劳务提供方人员所从事的劳动和工作的特点,确定劳动保护用品的种类、标准和数量,雇主应及时向劳务提供方人员发放。也可由雇主每月按一定金额的劳动保护费支付给劳务提供方,由劳务提供方负责确定、购买、发放。此外在合同中还应规定劳务提供方人员在病假、工伤假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11)违约责任。(12)终止合同及其责任。合同一般应规定:由于雇主单方面的原因终止劳务合同,雇主除应承担劳务提供方人员的遣返旅费外,还应向劳务提供方支付劳务提供方人员至少三个月的工资。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则雇主只负责劳务提供方人员的遣返费用,不支付工资。
(13)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P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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