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假义务。
给假义务。这是指用人者给予劳动者形式公民权利及履行法律上的命令为证人、鉴定人的义务,行使代表职能的义务或为其他社会公务义务的必要时间。这类给假不同于法定的带薪休息和休假。它不是普遍性和规则性的,但用人单位并不能因此而免除此项义务。P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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