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是北京某房产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业务经理。2015年6月1日,秦某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为2016年6月1日。2015年9月起,因房产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拖欠秦某9月和10月的工资9000元。11月起,房产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秦某支付了以后各月的工资,但9月和10月的工资一直未支付,秦某也未索要。2016年6月2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2017年10月,秦某向房产公司索要拖欠的工资,房产公司拒绝支付,秦某向上海分公司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请结合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什么是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制度具有哪些优越性?
(2)结合相关法规分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受理此案?
(1)
1)劳动争议仲裁也称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2)劳动仲裁制度的优越性:
①快捷,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
②专业性强:参加仲裁的仲裁员是来自劳动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具有处理劳动争议的丰富经验,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质量。
(2)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1年,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秦某与房产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6月2日终止,应该最晚于2017年6月2日提出仲裁申请,而秦某于2017年10月才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超出仲裁时效,仲裁委员不予受理。
注:原则上仲裁委不应当主动审核劳动仲裁时效的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仲裁委主动审核诉讼时效而不予受理的案件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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