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审批权限规定。
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以上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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