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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00257)

一银行本票出票日为2012年5月9日,至2014年3月3日未请求付款。此时本票

高老师6个月前 (03-27)票据法(002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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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票据行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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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中文大写和数码记载不一致的,后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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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汇票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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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出票人的义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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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时将被背书人填写为甲与乙二人,此背书的后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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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2014年9月1日到期,甲为最后被背书人。2014年9月15日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根据我国《票据法》,该背书的后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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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金额300万元,付款人承兑时记载“货物质量符合要求,同意支付200万元”。根据《票据法》,此记载的后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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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期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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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时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其后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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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被拒绝付款,持票人甲向前手乙行使追索权,乙清偿了票款,向其前手再行追索。乙追索权时效届满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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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汇票相比,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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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出票时金额未填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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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中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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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先存在的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转让背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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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失票人可以采用的救济方式不包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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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出票行为对付款人的后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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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其后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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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的性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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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兑,我国票据法没有规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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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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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属于对物的抗辩的事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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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上可更改事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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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记载收款人的不同方式,汇票可以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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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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